法院判了,赔
外卖骑手每天花2.5元买份意外险,图的就是跑单路上有保障。可真出了事,保险公司却说:“你已经从‘新职伤’里拿到钱了,我们不赔。”每天2.5元的“保险费”,花了难道等于白花?近日,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此有不同说法。
郑某是一名外卖骑手,每天接首单时,平台会自动从他的配送收入里扣掉2.5元,帮他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天,他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手腕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人社部门认定这是职业伤害,作为“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配送人员,郑某依据“新职伤”政策,获得3万余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之后,郑某拿着那份每天2.5元的意外险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十级伤残对应的6万元保险金。结果,对方一口回绝。
庭审中,保险公司列出了保单里的一条约定:“被保险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属于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士并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若保单的保障项目和保障责任与新职伤有差异的,则本保单承担差异部分补充保障。”根据这条约定,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全额支持。
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意外险和“新职伤”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新职伤”是国家给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的社会保险,目的是填补这类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的空白。而商业意外险,是骑手自己掏钱买的商业保险。一个是社保,一个是商保,性质不同,责任范围也不冲突。不存在获赔其一就不能再主张另一赔付的逻辑。
同时,法院还认为,案涉保单中关于“‘新职伤’免赔、差额补充”的条款,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用来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规定,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格式条款向原告郑某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郑某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