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6月1日起施行 构建建筑垃圾全流程长效治理机制
《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明确了五大方面共15项具体措施,构建起体系完善、减量充分、利用高效、消纳平衡、监管有序、打击有力的建筑垃圾长效治理机制,为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重大工程项目持续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攀升,对建筑垃圾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相关部门估算,今年全市将产生建筑垃圾近600万吨。《实施意见》聚焦治理重点,贴合舟山实际,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一体化工作格局,出台临时贮存场建设运营指南,统一渔农村集置点建设标准,系统解决当前治理中存在的源头减量不充分、消纳场所不足、跨区域运输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效能。
在源头管控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深化土方平衡论证,推广绿色施工工艺,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推动处置核准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同时强化工地现场监管,推动监控物联设施联网应用,实现运输全过程可追溯。
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能力,《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区)、功能区须明确至少1处满足临时贮存和产消平衡容量要求的转运调配(临时贮存)场所,各乡镇(街道)须明确1处建筑垃圾集置点。配套出台的建设与运营管理指南要求,转运调配场所的选址应综合考量服务区域、运输距离及污染控制等因素,堆放区域同步配置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等其他废弃物。
我市将综合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高效预警处置体系,精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探索推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按照《实施意见》,力争到2027年,我市“市级统筹、属地主导、部门配合”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全流程管控落地落实,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三类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在8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