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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家做客摔了跤,谁的错? 昔日老友差点翻脸

2023-04-14 09:40:01

近日,拱墅区司法局大关司法所接待了两位当事人,一进入调解室,两人就开始各自喊冤,互相不搭理。

在一番询问后,调解律师了解到,这两位当事人是老相识,原本的关系还不错,之所以会闹僵,和上个月吃的一顿饭有关。

今年3月的一天,家住大关的老姚过生日,便邀请朋友老励一起聚聚,饭桌上的氛围十分融洽。饭后,老励在上洗手间时不慎摔倒,老姚立即联系医院并陪同他做了检查。经医生诊断,老励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事后,老励认为自己摔得太冤了,老姚家卫生间没有铺防滑垫是导致他摔伤的最大原因,要求老姚承担医疗费。但老姚说:“第一次有人在我家里摔倒,地板本身不滑,我也很冤,不应该我来赔偿。”

这场意外,该由谁来负责?调解律师认为,这事得分两种情况看。

第一种,客人在主人家做客,如果摔倒是在无身体接触、无外力的情况下产生的,主人家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地上没有积水、家具陈列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者主人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那么客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摔倒属于意外事件,主人家无需承担责任。

而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主人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客人摔伤并能举证证明,那么主人至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从双方的说法中,基本可以确认这起摔伤事件是一场意外。律师认为,老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外力作用下自行摔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但双方作为多年好友,应该相互体谅,老姚即便没有过错,也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典》有这样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外,法律上还有一个概念叫“无过错责任”,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老姚即便没有明显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和“无过错责任”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也是说得通的。

经过3个小时的沟通,老姚同意一次性补偿老励3000元钱,其余费用则由老励自行承担。调解室里,这对昔日好友握手言和了。

“这件事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如果一定要打官司,那么在双方对造成损害事实均无过错时,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基础上,要求老姚对老励所受损失给予一定补偿。”调解律师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