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3 15:42:42
《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市区老年助餐机构(含老年食堂、老年助餐服务点等),按60周岁以上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实际服务餐次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老年人伙食减免补助。区级可在市级补助基础上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高龄独居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每户最高补助3000元
对市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市区高龄独居老年人(指80周岁以上、子女不在本县域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对市区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市区范围外的县(市)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3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市区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管理评级为四星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支持特殊困难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海岛离岛和加快发展县偏远山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在原有标准上,分别提升50%和20%。
接收80周岁以上自理老人
民办养老机构按星级补助
对市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市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为:
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补助。
接收6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
骗取补助将追回资金
取消此后3个年度奖补资格
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海岛支老与山区助老项目、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以及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
该补助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