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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 天台法院用“新规”化解彩礼纠纷

2024-04-11 09:17:09

婚姻大事,彩礼是一关。在操办婚礼过程中,由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诉诸法庭。

今年2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将彩礼认定、返还等难点问题和《民法典》结合,形成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近日,天台法院适用新规作出该院首例返还彩礼判决。

该院法官结合首例判决和相关案例,以基层法院的视角对“彩礼新规”中的热议焦点进行解读。

“无证”婚姻,彩礼如何返还

小周和小陈(女)经人介绍认识,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间,小周转账给小陈20万元彩礼,并为她购买了4万多元金银首饰,还有日常红包转账共计1.9万元,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产生矛盾后,终止同居关系。今年3月小周以双方未缔结婚姻且其没有过错为由,起诉小陈返还所有彩礼、首饰和日常红包转账,共计25.9万元。

《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且结合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小陈产后抑郁治疗、后续治疗及费用等情况,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遂判决返还价值4万余元金银首饰。至于小周主张的日常红包转账共计1.9万元,考虑到转账时间均是在双方恋爱关系确定后共同生活和小陈怀孕期间内,系赠与或双方共同生活生育的开支,判决无须返还。

这是天台法院适用彩礼新规作出的首例判决。

婚后“闪离”,彩礼咋分

闪婚闪离过程中发生的彩礼纠纷,是公众较为关心的焦点。

小刘和小沈(女)认识几个月后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小刘给小沈转了20万元,并赠送8万元首饰。十几天后,两人因生活琐事起诉离婚,小刘要求对方返回所有财物,共计28万元。

《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院认为,按照彩礼新规,小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转账被告2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可认定为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判定小沈返还小刘彩礼16万元。

红包转账算不算彩礼

恋爱和谈婚论嫁期间的红包转账、首饰,到底哪些算是彩礼,新规中也予以了界定。

小方和小张(女)在恋爱的一两年时间里,小方出手大方,陆续向小张转账数百笔,单笔少则十几元,多则达5万元,其中单笔上万整数有两笔,共计7万元。分手后,小方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所有转账金钱。

新规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按照新规,两人恋爱期间已有结婚意思表示,小方的一部分转账是以增进感情需要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且数额不大,而双方之间大额转账综合考虑转账时间及双方微信聊天内容,认为可参照彩礼性质予以适当返还,遂酌情判定小张返还小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