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自拆除改装门窗致房屋无法使用 房东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吗
商铺租期届满,承租人在搬离前私自拆除经房东同意加装的门窗、橱窗,导致房屋无门无窗、丧失使用功能,房东起诉索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人赔偿租金损失及恢复原状费用。
刘某将一处临街商铺出租给李某经营门窗生意,租期两年。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装修残值不予补偿”。承租期间,李某为适配经营需求,经刘某同意,将商铺原有卷帘门改造为品牌推拉门、橱窗。
两年后,双方租赁合同到期,李某不再续租。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自行拆除全部后期加装的设施,导致房屋无门窗遮挡防护,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就房屋返还及损失赔偿协商无果,刘某诉至宁海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租金损失及恢复原状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门窗属于商铺必备的基础设施,李某加装的门窗、橱窗等设施已与房屋墙体形成附合,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租人退租时,无权擅自拆除附合装饰装修物、破坏房屋基础使用条件。合同中装修残值不予补偿条款,仅免除房东装修残值补偿责任,不代表承租人可以随意损毁房屋设施、损害房屋使用价值。
李某擅自拆除全部门窗,直接导致房屋长期空置无法出租,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本地商铺门窗维修市场行情及房屋空置时间,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三个月的房屋空置损失。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法院按照市场普通材质核算修复费用为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商铺门窗损失费、空置租金合计3万余元,驳回刘某其余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承租人装修前应提前书面约定退租装修处置方式,退租时应依规完好交还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到场查验交接。
